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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119 條的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毙枰赋龅氖?,在對損失賠償額的限制上,我國合同法尚缺乏損益相抵規則。所謂損益相抵,是指守約方基于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則而獲得某種利益時,包括費用的避免和損失的避免,在其應得的損失賠償額中,應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損益相抵規則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體遵循,但都特別強調利益取得與違約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案件的性質決定其應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拖欠或克扣工資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受害人請求實現其工資債權的民事訴訟案件。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理所當然地應該適用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行政法學者則認為,行政合同是客觀存在的,隨著政府、行政機關職能的轉變,尤其是現代行政執法理念發生了深刻變化,由過去“命令與服從”轉變為“服務與合作”,隨之行政管理手段亦發生了變化,行政合同這種管理方式。
企業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原件,如是復制件,須與原件核對并加注明后,將原件退還),開戶銀行和帳號。起訴狀上的原、被告名稱,須與營業執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體已變更、合并、關閉,需加以說明,并提供被告現在的準確所在地。
經濟補償金指在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一次性給予勞動者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對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逼渲小坝嘘P規定”是指勞動部于同日執行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不僅對規范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也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依據。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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